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重 庆 市 外 地 建 筑 企 业 进 渝 施 工 管 理 办 法(重庆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5 月5 日渝建发[1999]108号文印发)第一章 总 则精品 word 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企业,是指基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建筑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建筑企业进渝的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外地建筑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的驻渝办事机构应协同本市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管理。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外地建筑企业进渝从事施工活动,可通过单项工程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两种形式进入准入登记。 第七条 单项工程注册制。即每承接一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任务,办理一次准入注册手续。 (一)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单位工程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取得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书; 4 、有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以及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5 、上两年度曾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一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二项,工程质量优良率50% 以上; 6 、上两年度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7 、拟派驻本市的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及项目经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在册员工,不得兼职。 8 、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驻负责人。拟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全过程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二项以上;拟派驻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具有10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9 、法律法规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