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 151 号 1 / 8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已经 2024 年 12 月 18 日省人民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24 年 1 月 7 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讨论解决工资保障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进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2 / 8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 第五条 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挪作他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进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 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项目开工名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通报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 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 5 亿元不足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按 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 10 亿元及以上 3 / 8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超过部分按 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