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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管质2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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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24〕2 号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实践现将有关考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动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本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核管理机构 (一)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除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质量安全技术处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江苏省建设厅、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省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具体发证办理工作。 (二)市、县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工作。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考核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方可参加考核: 1、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2、热爱本职工作,职业道德良好; 3、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4、具备下列学历、职称、阅历、执业资格等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 ① 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定代表人除外); ②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③ 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 3 年及以上(法定代表人除外)。 (2)、工程项目负责人 ①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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