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实施办法[2024]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市区施工单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指导意见”,特制定《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自 2024 年 10 月 10日起,苏州中心城区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手续(投保受理窗口设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点:竹辉路养蚕里),凭保单才能办理安监手续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开展意外损害保险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办法;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二 00 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现场安全防护,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施工单位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转移事故风险,提高协同赔偿能力,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与管线安装、装饰装修、房屋拆除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建筑施工意外损害保险作为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予以审查。未办理意外损害保险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把工程项目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建筑施工人员办妥意外损害保险手续。 第六条 苏州中心城区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 4 家保险公司承保(受理窗口设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轮保制。 第七条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保险收费实行差别费率(基本费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 1 元;1—3 万平方米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 0.9 元;3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