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福州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榕人防办[2024]64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及《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地下轨道交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以下统称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本市的马尾区及所辖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应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厂家对防护专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应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24),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一个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为一个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各自出具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形成《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质量评定书》(附件三)。防护专项工程总体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确定。 第五条 战时作为医疗抢救、专业队队员掩蔽、一等人员掩蔽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人防工程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检测,检测内容主要有:影响防护功能的原材料、构件、设备等的使用性能;人防专有设备、构件的安装质量;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性能、通风性能;人防专有设备试运行和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系统运转试验等,人防工程检测机构应出具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专项检测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于组织实施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方案(包括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做好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着重对以下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情况进行检查: (一)防空地下室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是否已完成;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