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气和防雷设备安装施工安全 建筑总平面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6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纳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纳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 的窗槛墙;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且储油间应采纳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法律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法律规范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 供电系统常用的供电系统1. TN 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 PE 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沟通电气装置接地设计法律规范》的规定。2. TN-S 系统——三相五线制、单相三线制。变压器的中性线 N 和专用地线 PE 在变压器处与接地装置连接,其后 N 线和 PE 线互不连接而与供电线路一块敷设 到各配电点或用电设备3. TN-C 系统——三相四线制、单相两线制。变压器的中性线 N 在变压器处与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