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北农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作者:cbz 时间:2024-7-1 14:23:06 点击次数: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湖北农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的管理,法律规范参加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项目的整体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和《湖北农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是指承担湖北农垦系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勘测、可行性讨论报告编制、规划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条 参加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参加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的经营范围、资质要求、人员条件、硬件设施和工作业绩等,应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参加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在近三年内从事过土地整理工作,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参加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所有与该项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均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项目经理必须是承接相应业务的单位的正式职工和专职工作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承担过类似工程。 第七条 参加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该单位专职人员,并提供社保证明,其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证书要求按第八至第十三条要求执行。 第八条 测绘单位具体要求: (一)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固定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和测绘丙级及以上资质。 (二)参加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测绘专业技术职称或测绘岗位证书。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测绘所用仪器设备必须为本单位所有,并提供相应的购置证明。 第九条 可行性讨论报告(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具体要求: (一)必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固定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和国家认可的土地规划、工程咨询及水利、市政、农业工程设计资质。 (二)参加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工程造价、农田水利、土地规划、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并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合理配置成立工作小组。 第十条 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具体要求: (一)必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固定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和国家认可的水利、市政、农业工程设计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