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支付业务规范 ( 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 2017〕296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 各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 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 (试行)》(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 (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 应当取得 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 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 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条码支付收单业务, 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9 号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 2015〕199 号)等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严格遵守商户实名制、商户风险评级、交易风险监测等基本规定。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履行本地化经营、商户定期巡检责任;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 应强化对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管理和交易监测,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合作的,应明确外包服务机构定位,加强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条码支付业务,应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将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纳入协会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