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回购协议本资产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署:资产回购方(下称“回购方”):青岛新奥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资产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鉴于,1.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回购方系一家在成立的能源站,其投资地址为:,其投资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2、当前,回购方的资产结构如下:3•被回购方系回购方乙方,合法持有的 XX 有限公司能源站的已投资资产,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的 XX 站的已投资资产以协议的金额回购;4.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资产。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资产回购”系指被回购方持有的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能源站的已投资资产,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购的资产”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能源站的已投资资产,包括该持有的力神能源站的已投资资产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人民币”系指中国的法定货币。“成交日”具有本协议第 6.1 条规定的含义。第二条资产回购2.1 回购根据本协议条款,资产回购方向资产被回购方支付第 3.1 条中所规定之回购价款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 4 条中规定的条件回购资产,回购资产为被回购方所持有的 XX 有限公司能源站的已投资资产。2.2 资产变更在资产回购完成后,回购方持有被回购方原持有的 XX 有限公司能源站的已投资资产。回购方作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资产变更登记。2.3 递交申请文件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且完成了资产回购所必要的所有其它公司程序后,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资产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资产变更手续。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支付3.1 回购价格a. 资产回购按照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