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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帆三国法增补讲义(三校)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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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 一. 外国人在中国参与民事诉讼 1. 外国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 (1)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 (2)企业或其他组织:需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以及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2.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 (2)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4)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若作为受托方只能以个人名义,不享有特权。若是委托方,应以外交代表身份,可享有特权) 3.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1)在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2)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3)在中国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 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二、放弃管辖权的情形(不方便法院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532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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