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第一期保代培训笔记未删节版 2014 年 4 月 2 8 -2 9 日保代第一期培训在京召开,本次培训主要交流两方面的内容,第一,针对这一轮新股发行重启之后发布的监管问答进行解释;第二,关于下一步的发行审核工作的交流。 第一部分近期监管问答的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的要求 在报送证监会、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处理程序的方面,4 月 1 8 日证监会的监管问答对主板和中小板首发企业提交用于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的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的材料包括:申请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文件的复印件单行本一份。请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在报送预先披露材料的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关于变更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处理程序 4 月 4 号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要求:“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中止审查”。在4 月 4日之前已经提交了变更申请的按老办法执行,无需中止审查。4 月 4 日之后的,按新办法执行,如果提出变更申请的,应该提出中止审查的申请,履行完尽职调查程序之后,再恢复审查,并补充相关的文件。 三、有关老股转让规定 1.老股转让是国际成熟的做法 在新股发行重新启动并推出老股转让规定之后,社会上产生了一些不同的声音。 老股转让是国际上一种成熟的做法,在境外的主要的市场,如美国,香港等,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股票市场是资本流动的平台,老股转让对上市和未来的二级市场的套现或转让,做了一个程序提前实现。市场上存在反对的声音,是市场环境决定的。 2.老股转让是不违法的 证监会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论证,也征求了国家法工委,法制办的意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