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 部分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部分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只是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次要因素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因为共同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范围内相同,也即罪名相同或部分重合,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内容完全相同。如甲教唆乙在马路边抢劫,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成立共同犯罪,但甲与乙量刑幅度不同。 2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一般罪名的故意,另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特殊罪名的故意,在一般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一般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般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等等。 3 .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在重合的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故意杀人罪包含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包含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包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包含抢夺罪,抢劫罪包含敲诈勒索罪,等等。 4 .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后的罪名定罪,没有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前的罪名定罪,两者就转化前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通常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适用特别罪反而显然轻于一般罪名的和择重罪处罚的4 种情形: 1 .品罪:同时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 2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 3 .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洗钱罪2 罪或 3 罪的; 4 .既未经许可走私废物,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重点注意以下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向人群开枪、拿刀见人就捅、破坏矿井的通风设施等。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重点注意盗窃以上四种设备、设施如何定性,分三种情况:(1 )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破坏类犯罪;(2 )构成破坏类犯罪,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