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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温政办(2024)175 号 为法律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5 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24〕24 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工伤保险的意见》(温政发〔2024〕14 号),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特点及我市实际,现就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建设施工场地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业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在建筑施工施工场地临时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业户籍职工,也适用本意见。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加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由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为参加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缴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见附件 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后,建筑施工企业再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11%作为农民工工资总额,按 1%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按工程项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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