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沈阳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批后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根据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综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需执行本规定(三县一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核验和确认的行政行为。第四条(管理部门)各区(开发区)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第五条(工作制度)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实行主动申报制度和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书制度。第六条(技术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国家建筑面积计算法律规范及相关规定,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基础上,对核实内容实地测量并形成与规划审批用途坐标、高程系统相一致的测绘成果报告,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开展核实工作的技术依据。第七条(核实内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平面关系等;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总高度和檐口高度)、建筑层高等; (三)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商业比例、配套用房等; (四)其它规划要求。第八条(分段办法)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范围予以分期规划核实。特别情况下,规划核实部门可依申请调整分期规划核实工作范围。 分期核实项目进行最后一期规划核实时,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核算各分期的总建筑面积误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九条(申请条件)建筑工程达到下列条件时,可以申请工程竣工核实:(一)建筑工程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分批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应具有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建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第十条(报送材料)工程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