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资料汇编目录一、新工人入场三级教育(一)公司教育: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法制法规:(1)《宪法》第 42、43 条(2)《刑法》第 113、114、115、187 条(3)《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4)《安全生产法》(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6)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二)项目部教育:1、《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一节至第四节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工人进场安全教育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法律规范(三)班组教育:1、班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2、砼工入场安全教育3、钢筋工安全教育4、模板工安全教育5、泥水工安全教育6、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特别工种上岗教育1、电工安全技术教育2、电焊工入场安全教育3、三机工安全技术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2 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制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进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3 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4、刑法第 114 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5、刑法第 115 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6、刑法第 187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安全教育之一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1986 年 3 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二)字第 6 号文件。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有利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