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投标行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投标和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建设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可根据工程情况,就投标人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财务状况、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信用记录等提出投标报名条件,但不得任意设置门槛,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四条 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条件完整、真实、全部一次性公开,不能随意、临时改变招标条件。第五条 招标人应了解投标企业的业绩、技术装备、技术力量、财务状况以及投标企业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的业绩及管理能力;技术复杂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组织对投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和履约能力。第六条 严格限制招标人的资格预审行为,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不能以轻微偏差,随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七条 凡在曲靖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代表本企业参加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不到开标现场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凡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投标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人违反此规定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第九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档案,将招标人备案材料、其他招标投标过程资料整理成册,作为招标投标资料归档。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发生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