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VIP专享VIP免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_第1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_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_第3页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品文档1 【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进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 27 号。法定代表人:陈长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向辉,该厂职员。委托代理人:关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进展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昌路 1 号。法定代表人:王鸿年,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仁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以下简称木材总厂)与上诉人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进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 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木材总厂的委托代理人吕向辉、关勇,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鸿年、委托代理人吴仁海、吴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2 年 10 月 6 日,木材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乌鲁木齐现代文化沟通站(以下简称沟通站)签订《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约定:沟通站租用木材总厂办公楼左侧的营业大楼共四层(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3,054 平方米,作为办公室、宾馆、餐厅、舞厅等,租期为 20 年。营业大楼续建的工程费用,沟通站投资100 万元,应在合同生效后半个月内支付给木材总厂 20 万元,1993 年 3 月底前再支付 40 万元,其余投资款在工程竣工前全部交清。沟通站支付的续建费用 100 万元,抵扣租金,扣完后依合同约定继续向木材总厂支付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租金 20 元;每年度分四次支付,一次按年租金的 25%付清,每次付款时间为该季度的第一个月。租金价格在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不变,逾期后在市场平均水平上另行调整。水、暖、电费用按规定分季度向木材总厂交纳。如实业公司拖欠租金,按日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营业大楼正式交付实业公司使用之日为起租日。木材总厂负责办理营业大楼租赁手续。除沟通站投资的 100 万元,续建大楼所需的其他费用由木材总厂承担。在不影响整体结构前提下,可按沟通站需要设计。木材总厂保证承租房内的水、暖、电的正常供应。木材总厂在使用期限内,不干预沟通站对承租房的使...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雏圣文化+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欢迎光临,大量办公文档供您挑选。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