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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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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场地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法律规范文明施工场地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评选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场地(以下简称区级文明施工场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提倡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鼓舞施工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先进设备,积极争创文明施工场地。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文明施工场地评选条件、程序的制定,组织区级文明施工场地评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文明施工场地的检查和初评工作。区级文明施工场地评选的具体业务,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第五条 区级文明施工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施工活动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建设、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二)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4)和本办法所附《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场地条件》;(三)设区的市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5000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4000 m2以上、住宅工程 3000 m2以上;其他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2000 m2以上;EPC 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工业项目;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中的大中型项目;工程造价在 1500 万元以上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第六条 评选区级文明施工场地,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施工企业持下列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场地申报登记表;(二)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场地计划书;(三)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项目管理人员名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条 对申报评选区级文明施工场地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及本办法所附《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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