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变更登记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二)性质:公共服务项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三、受理及审批机构根据 2008 年 5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102 号发布, 2012 年 9月 12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第 124 号部令修正,自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规定,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 四、办事条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机动车所有人具有合法的身份;2、机动车具有合法登记证明;3、更换发动机、 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五、申请材料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 并提交以下证明、 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6、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3 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提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7、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警车提供《警车号牌审批表》;8、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的,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