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发布时间执行时间备注制定1998-10 1999-1-1 事务所脱钩改制第一次修订2006-12 2007-1-1 新审计准则实施第二次修订2007-12 2008-1-1 新底稿指南发布第三次修订第四次修订第五次修订期货公司审计(天职国际业规 502 号)1.总则1.1 本规程对业务人员执行相关业务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强制性。但项目负责人在拟订、批准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本规程内容的影响。1.2 本规程包括:(1)期货公司业务及流程概述;(2)对 XXXX等期货行业特殊风险及其应对的分析,及 2007 年度行业分析;(3)设计的特殊程序表、测试表等工作底稿。2.期货公司主要业务概述2.1 期货公司介绍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 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我国对期货公司实行审批制,即国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条件, 由期货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可予以设立。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仅为期货经纪与咨询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与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 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 不得对外担保和为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设立期货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2.2 常用期货法规目录(1)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4)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5)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6)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7)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8)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9)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