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 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案例:1991 年 6 月,b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了某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并成立了 p 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身兼两项职能:一是代表市政府实施行政管理职能,二是企业经营职能。1992 年 8 月,为了开发该区房地产业,p 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社会登出关于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即日发售”的广告。同年 10 月,金田公司根据该广告与 p 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谈判,最终签订了《土地转让预定协议》。该协议规定:p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出让开发区内规则方案中整幅、不可分割的约1000 亩土地,每亩出让金 50 万元,总价值约 5 亿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 50 年,使用用途为建设金田高新科技园及相关配套工程。金田公司(乙方)应于 1994 年 3 月前将土地预定金5000 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其余款项应于 1995 年 31 月前一次性付清。该协议还规定,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日期为1994 年 3 月 21 日,任何一方如不能如期履行,均视树违约。同时,甲方应尽快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如甲方不能随行本协议,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拒签土地转让合同。该协议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日起自动失效。1994 年 3 月,双方就调整地价款的给付期限和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时间等事项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为 1994 年 8 月 31 日。事后,金田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将土地预定金 5000 万元汇入 p 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并催促 p 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同年 9 月,双方对拟订的土地使用和转让合同部分条款发生意见分歧,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金田公司要求 p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土地的征地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件,但对方除提供 b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设立该开发区文件外,其他有关征地、出租土地等文件均不能提供。另外,p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 1000 亩土地尚未征用,但并不影响金田公司的开工建设,要求金田公司按协议继续支付地价款,办理立项手续。双方上述意见分歧至 1995 年底仍无法消除。在此期间,该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了金田公司申报的五个建设项目。 1995 年 12 月,金田公司诉至 b 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 p 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预定协议》,并双倍返还定金 1 亿元。 被告辩称。原预定协议不能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