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 省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3 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 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是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省级配套资金和垫付“十二五”中央投资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水资源费安排、水利基本建设安排、省财政代垫中央投资、银行贷款等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明确、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四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四项指标为项目立项依据。项目的范围以各县(市、区)已经评审通过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确定的并纳入国家规划的不安全人数为底册。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同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联合行文上报,经市(州)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已批复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审批后,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进行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审批的资金计划,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农村饮水安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宽,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对象为承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法人单位,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用途。 2、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 3、符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会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4、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