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非实时 代收付业务处理规程 中间业务平台非实时代收付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与委托单位以非联网方式实现的通过手工方式进行上账处理的代收付类中间业务,其中代付类业务的上账由邮政储蓄银行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通过邮政储蓄系统向指定客户发放款项的操作;代收类业务的上账是指邮政储蓄银行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通过邮政储蓄系统向指定客户收取款项的操作。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协议管理 (一)邮政储蓄与委托单位合作开办代收、代付业务,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二)协议签定的主体需是获得上一级书面授权的,有对外签订协议权限的分支行,且所签协议需经过相关法律合规部门审查确认。 (三)各分支行、邮政储蓄网点的代收付业务处理及账务处理必须严格依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条 委托关系管理 (一)市(县)分支行业务部门根据与委托单位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在中间业务平台进行单位基本资料及结算资料的维护。 (二)用户委托邮政储蓄代收、代付款项前,应建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委托关系。 1、客户自行到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办理时,邮政储蓄应与客户签订代收付业务协议; 2、由委托单位向邮政储蓄申请批量加办的,应提供“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通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及批量加办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内要素应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用户号 2 等内容,有邮政储蓄活期结算账户的,还应提供活期结算账号;没有活期结算账户的,还应提供委托单位已审核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的用户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由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县(市)局为结算局时,不允许办理跨县(市)的委托。 第三条 数据的交接管理 (一)邮政储蓄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处理前,应事先由委托单位提供“通知书”及纸质明细清单(“通知书”和纸质明细清单须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对笔数较多的可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二)邮政储蓄应指定双人接收委托单位提交的“通知书”、纸质明细清单及电子数据,并检查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相符,同时对数据文件进行核实,无误后在“通知书”及纸质明细清单上签名确认,同时登记“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处理登记簿”(附件2,下简称“登记簿”)。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电子数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进行修改或删除。委托单位提交的电子数据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