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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VIP专享VIP免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_第1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_第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_第3页
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2 年12 月11 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8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2 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删除第三款。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三、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同时,对附件10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附件11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制式规范进行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 据 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 新 公布。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 年修正本) (2005 年7 月12 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8 年7 月23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 年4 月2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 年3 月14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 年12 月11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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