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一、总 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导则。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范围为在南通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活动。1.0.3 工程建设监理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二、术 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2.0.2 本导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本导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及取得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2.0.3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2.0.4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 以证明所建单体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0.5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企业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所建单体工程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6 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及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三、一般规定3.0.1 监理企业必须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后,根据核准的资质范围和等级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3.0.2 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安全管理职责。3.0.3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3.0.4 监理企业及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