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2024 版)1 总 则1.01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内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1.03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集团安全管理部确定并公布(详见附件);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1.04 本集团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1.05 集团安全管理部对集团下属分公司及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分公司下属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2.0.1 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认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资质,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0.2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2.0.3 参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若为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购买、使用。2.0.4 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相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2.0.5 项目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项目部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2.0.6 项目部应当根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项目部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项目部应集中统一采购。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0.1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项目部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