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穗建质[2024]1489 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以及施工与质量验收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抽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质监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将对监督抽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及时将不合格的监督抽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在实施前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测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监督抽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并与其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监督抽测费用,不得将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工程投标竞价范围。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测,凡有实体质量没有达到法律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必须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加倍取样抽测或全数量检测。仍未达到法律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将全部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由其对结构安全进行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