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集团经济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行政负责、党委保障、部门监管、工会监督、员工法律规范操作的集团、企业、项目公司(或独立项目部)三级综合管理体制的框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根据“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实际控制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的原则与覆盖范围应包括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根据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能,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目前各单位机构、部门名称不统一,设置职能、职责不统一的现状,根据事归其位、岗归其责、责归其岗、位归其事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法律规范、确定、确认、落实。根据岗位设置及职责,制定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集团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同级领导会审,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一)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二)对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三)制定责任制大纲;(四)组织编制;(五)审查责任制草案;(六)各级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定期审核修订。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责任制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一)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部门,根据“一岗一责”、“一位一责”、“一职一责”、“一能一责”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