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38 号《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8 月 4 日省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李小鹏 2024 年 8 月 11 日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特别流转金的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试运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遵循审批验收主体一致、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组织开展本级政—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运营需要; (二)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等已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 (三)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通过审计决算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者评估; (四)项目(工程)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 (二)生产准备工作完成,能够适应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