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鲁政办发〔2024〕57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24-10-15实施日期:2024-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山东省沿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沿海水域进行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全覆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山东海事局负责山东沿海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各级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山东海事局应联合建立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制度,并协调发布施工企业的诚信信息。 第二章 施工项目管理 第六条 拟参加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当在招投标公告或者招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拟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记录及施工期间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措施等,并将其作为招投标文件的内容。 对于安全诚信记录较差的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不得确立其投标资格。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应当单独签订安全协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从事本办法所涉及的施工作业,应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