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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VIP专享VIP免费

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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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发改局、监察局、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法律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 ОО 七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水建〔2024〕54 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117 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4〕3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或国有资金参加投资的并由水行政部门管辖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整治、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1、市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督;其中列入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进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2、县(市)、区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各级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的事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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