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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VIP专享VIP免费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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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411-2024(以下简称《法律规范》)、《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 2024〕365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宁波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验收,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质量负责。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所有施工图及设计修改图纸均应加盖审查机构专用审图章。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填写《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或《宁波市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工程采纳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监督登记手续。第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制。建筑节能工程实行分包时,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民用建筑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从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需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市区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由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八条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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