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额 委 托 担 保 合 同合同编号: 2012 年最高委字第号担保人(甲方):委托担保人(乙方):乙方为解决经营资金短缺的困难,向甲方申请贷款担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贷款人(含贷款人或委托人)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供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说明:“贷款人”指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业务中的“金融机构”及、或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下同。)第一条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12 年 月 日起至 2017年 月 日止乙方与贷款人之间已经订立或将要订立的一个或多个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含)人民币贰仟万元(大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具体各笔委托担保合同及各主合同(指贷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担保金额:甲方愿就上述期间内所发生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大写)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复息、罚息等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三、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确定: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贷款人根据约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之日;3、其他依法或依约能够确定债权之日。四、甲方的担保期间为各主合同中约定的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为分期还款,则每期债务的担保期间为该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有本条第三款情形的,甲方的担保期间为确定债权之日起两年。第二条担保方式一、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内代为清偿。二、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债务,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三、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乙方违反约定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第三条甲方代偿和垫付一、乙方贷款到期未能及时清偿债务,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按应偿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二、乙方因经营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分期应还贷款时,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申请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