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注: 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 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 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 2:;⋯⋯)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2、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 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注:股东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