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 主编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5 年 11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通知建标 [1995] 204号根据原城乡建设部(88)城标字第141 号和建设部( 91)建标技字第35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 年 4 月 19 日制定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城乡建设部(88)城标字第 141 号和建设部( 91)建标字第 35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 1995 年 4 月 19 日以建标 [1995]204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抗震设计的实践经验, 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所(北京小黄庄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2 1 总 则1.0.1 为使建筑的抗震设计有明确的设防类别,以减轻地震灾害,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 9 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1.0.3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本标准未列的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按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1.0.4 各行业、 各部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行业标准,应符合本标准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原则要求和规定。2 术 语2.0.1 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Earthquake protection category for buildings 建筑抗震设计中,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建筑所作的设防类别划分。2.0.2 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 due to earthquake 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2.0.3 间接经济损失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