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对目前的反避税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意识到在中国钻税法空子的风险越来越高。为降低这一风险,寻求税收环境的确定性,许多跨国公司选择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来规避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一、我国预约定价的法律沿革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4月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采用预约定价的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预约定价可以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2002年9月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将预约定价由解决转让定价的一种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提升了预约定价的法律层级。200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范了预约定价的申请程序。118号文的出台,加速了预约定价在我国的发展。此后,企业纷纷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安排。2005年,我国与日本签订了中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并且第一次实践了税务上的双边磋商。我国现行预约定价制度的法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办法》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对预约定价作了制度上和程序上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二、《办法》有关预约定价安排规定的特点《办法》根据近几年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还规定了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增强了预约定价安排的操作性。相对于118号文,《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明确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第1页共5页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三是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二)规范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118号文只规定在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下,各地税务局应在预备会谈阶段及时将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协定的规定,需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办法》对双、多边预约定价在报送资料和谈签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直接负责双、多边预约定价的谈签。(三)延长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期限《办法》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而118号文的规定为2~4年。(四)增加了鼓励企业谈签预约定价的内容企业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往往抱有与税务机关合作的态度,税务机关也鼓励企业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解决转让定价的问题。《办法》增加了鼓励企业谈签预约定价的一些规定:一是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二是不用准备同期资料;三是可以通过预约定价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五)明确了可以通过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加入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三、预约定价对税企双方的影响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查是一种事后调查制度,从实践来看,这个制度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纳税结果的不确定性。预约定价可以说是税企双方双赢的一种制度安排,第2页共5页也是企业规避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最佳方式。(一)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预约定价有两方面好处1.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查,是税务机关对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企业的一种事后调整,税务机关以行政或法律的手段来约束这些企业,企业抵触情绪往往较大,给税务机关的调查设置了重重障碍,经常使调查工作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