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功勋奖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 2 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