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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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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5-11-15 09:23:07 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省直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建设厅负责管理,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所在市县物价局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经物价部门确认,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物业企业,具有收费资格,允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四)成立业主大会的,并产生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高级公寓和别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管理。各等级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其对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到物价部门申报本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物价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办法考核该小区的收费等级,并向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通报考核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必须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第九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且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暂未建立的,物价部门可根据小区建设规模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能力制定临时物业收费标准。临时物业收费标准审批的期限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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