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旅店业 卫 生 标 准 》 (GB9663-1996)、《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 所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