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1 1 年9 月2 0 日辽宁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辽宁省律师实习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所在市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基地 第五条 辽宁省实行律师实习基地制度。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由辽宁省律师协会根据本省律师事业发展需要,在各律师事务所申报及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遴选授予。 第六条 律师实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3年(包括3年)以上和专职律师人数 1 0 人(包括 1 0 人)以上; 2 、管理规范,所务建设好,近 3 年未受过处罚和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 3 、有3名以上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的律师; 4 、有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律师业欠发达的县、县级市的律师事务所,经省律师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律师实习基地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律师实习基地情况时,省律师协会可以撤销其律师实习基地资格。 第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2 、能独立承办案件,并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 3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 5 年以上(包括 5 年)执业经历。 个别边远地区执行上述第 3 项条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放宽。 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