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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VIP专享VIP免费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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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_第3页
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3-88 Regu lations for radiatioc protection 1988-03-11 发布 1988-06-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 1 总则 附录A 品质因数(补充件) 2 剂量限制体系 附录B 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补充件) 3 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 附录C 豁免限值(补充件) 4 放射性废物管理 附录D 电离辐射标志(补充件) 5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 附录E 年射入量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补充件) 6 选址要求 附录F 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的计算(补充件) 7 辐射监测 附录G 放射性核素的A1 和A2 值(补充件) 8 辐射事故管理 附录H 放射性物质获包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标牌(补充件) 9 辐射防护评价 附录I 辐射事故的分级(补充件) 10 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附录J 辐射事故报告表格式(补充件) 1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附录K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补充件) 1 总则 1.1 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发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 向 主 管部 门 和环境保护部 门 提 交 辐射防护和环境影 响 报告书 ,经 审 查 批 准后 方 可 实施。 在 建设中 必须做 到 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 体工程 同 时 设计、同 时 施工、同 时 投 产 。 1.4 符合附录C 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 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 给人服用或向人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 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 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 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 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全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行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这些机构应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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