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XX年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20XX年2月15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订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村计划生育专干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组织村民学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按时间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二)每年2次为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病服务,落实节育、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指导和随访。(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生育抚养费征收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第1页共20页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二)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权利。(三)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查环、查孕、查病的权利。(四)有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的权利。(五)有获得生育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六)有享受政策规定的优待和奖励的权利。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检,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育必须执行计划,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环情检查,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如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四)已婚孕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到外地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并与村委会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协议,再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反馈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检查的情况。(五)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会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六)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先需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填表上报,乡政府审查,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办理二孩生育证。(七)不得非法抱养婴儿,禁止弃婴。第三章第七条村制订《诚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诚信计划生育户的奖励。奖励与处罚第2页共20页第八条对违反诚信计生有关规定的,要进行相应处罚。(一)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村民,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二)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三)对不能按要求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有政策外生育或“两非”行为的,取消既定所有诚信小组成员的物质奖励,取消当事成员的诚信资格。(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委会。第十条本《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第二篇:村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