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此额度的信用支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 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 旨 和“择 优 扶 持,区 别对待 ,动 态 调 整 ,相 对稳 定”的基本原 则,以降 低 风险为前 提,达 到 加强信贷管理,优 化 资产 质 量 ,提高 工作效率 和服务水 平 的目的。 第五 条 办理授信业务时要 坚持“先 评级 、再 授信、后 用信”,“谁 受 信、谁用信”的原 则。 第六 条 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 遵 循 “先 落 实条件,后 实施授信”的原 则,授信条件未 落 实或 条件发 生 变 更 未 重 新 决 策 的,不得 实施授信。 第七 章 组 织 管理体 系 第七 条 支行负 责 调 查 并提出 授信初 步 意见 交 由 公 司 金 融部、个 人金 融部进 行初审。 第八条 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 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十一条 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 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长负责权限内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合规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