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综合医院精神(临床心理)科质量控制标准 一、人员标准 (一)工作人员标准: 1、医务人员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 2、新上岗医务人员、进修学习人员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执业医师的执业活动。 3、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不得超出注册地进行执业。 (二)科室人员标准 1、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每床至少配备 0.35 名卫生技术人员;每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 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每床至少有 0.25 名护士。 2、二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每床至少配备 0.30 名卫生技术人员,每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 1 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每床至少有 0.2 名护士。 3、科室人员结构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士)=1:2:4 比例配备。 医:护=1:3.5-4 二、环境设置标准 (一)房屋设置标准 2 1、必须具备开展临床工作的所需的环境条件,各科室应相对独立,符合安全管理原则,能自成一独立单元。 2、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各科室必须具备与开展项目相应的诊疗面积、空间及床位,布局合理,各项备品摆放有序方便,符合工作流程,方便患者就诊。 (二)设备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具备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增加或扩大诊疗项目和范围,不得擅自更改检测程序、方法或操作规则。 三、管理制度标准 (一)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主任医师岗位责任制 2、副主任医师敢为责任制 3、主治医师岗位责任制 4、医师(士)岗位责任制 5、护士岗位责任制 6、护师岗位责任制 7、主管护师岗位责任制 8、副主任护师岗位责任制 9、主任护师岗位责任制 (二)各项医疗质量工作制度 1、病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急诊、留察等)书写制度 3 2、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3、处方书写与管理制度 4、查房(院长、科长及科内三级医师查房)工作制度 5、病历(住院、出院、疑难重症和死亡)讨论制度 6、会诊(科内、科间、急诊、院内、院外等)工作制度 7、转科、转院制度 8、值班与交班制度 9、重危抢救报告制度 10、双向转诊制度 11、各科室工作制度 12、科主任工作制度 13、医疗异常情况登记报告制度 14、各项登记报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