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 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 【发布单位】 XX 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4-01【生效日期】 2015-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XX 省 XX 市人大常委会 XX 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XX 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业经 XX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5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4 月 1 日 附:XX 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XX 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14 年 12 月 31 日 XX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条市、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的老龄、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养老服务工作。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程度以及养老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发展养老服务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中介服务、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六条市、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养老服务发展目标、服务设施布局以及规模、从业人员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