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我矿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职工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我矿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项目的工程预算。 第四条我矿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我矿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我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六条我矿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三)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评价结论,明确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