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1.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 12 月后二十日内; 2.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 6 个月。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款以外的其他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 12 月。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100 万元的工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