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 3: 申请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 认证人员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按照《关于开展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证认〔2013〕112 号)文件摘录。 (一)申请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 二、十 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在试点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员可优先受理申请: 1、申请人员取得机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2、申请人员取得机械专业或相关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3、申请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后,从事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4、申请人员取得《二手车鉴定估价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或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等国家部委颁发的估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满两年; 5、申请人员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颁发的《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证书》,并从事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 (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省级价格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经本人签名); 2、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3、《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二手车鉴定估价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证书》等国家部委颁发的估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待培训考试合格后提供); 5、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6、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