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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改房共有人的申请书5篇_1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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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改房共有人的申请书 5 篇 取得房改房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共居人合法居住权案例参考 房产所有人持有权属证,能否要求居住人腾让房屋,发生此类纠纷的大多为家庭成员,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有为同,根据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不动产权属人享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是完整的所有权,而居住权仅指对他人所有的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居住使用权人不能对抗所有权人,但现实生活中常发生类似所有权人要求同住的家庭成员腾房的纠纷,遇到居住权与所有权对抗的情况下,如何裁判体现着法官适用法律的智慧和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运用。 房屋作为家庭的一项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必然需要,国务院房改政策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对象是家庭,由此决定购买公有住房后的权属应归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1994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 18 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XX 省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 3 条、第4 条规定,承租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购买承租公房按家庭人口计算。国务院及 XX 省政府规定,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承租公房的整个家庭,并以家庭成员同意购买为前提,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是承租方个人。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具有特定性,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房买卖,公有住房的购房主体是城市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公有住房的福利性决定的。 如果认为以谁的名义登记,产权就属于谁独有,就会出现名义登记人擅自出售而造成其他共同居住人居住困难的境况。这点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 28 条、《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1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9条的规定得到确定。曲文莉的代理人辩称房证写谁名字,就是谁的房子,谁就得腾出房屋,这样的说法于法有悖。 【裁判案例参考】 1、《母子共同出资房改房算共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原系公房,承租人为母亲,母亲对该房享有使用权,后儿子、儿媳与母亲共同居住争议房。在争议房购买产权时,由母亲与儿子共同出资以母亲名义购买,儿子已对争议房所有权构成共有。(摘自辽宁大学出版社《法官说法》第 95 案房改房家庭内部怎么。) 2、法官说法:产权人不能告共有人腾房 1/8 法院民庭法官。在处理房改房权属纠纷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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