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筑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 6 月 10日国务院令第 3 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 年 12 月 4 日XX 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 年 2 月 28 日 XX 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与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 (一)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 (二)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降低行洪标准,不造成水质污染,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被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已经达成有效协议,不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 (三)与河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四)符合跨、穿、沿河构筑物有关技术规定,达到防洪、通航标准以及防洪抢险、工程安全、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 (五)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防洪评价》的结论可行(项目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五...